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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调整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粤招办普[2006]4l号

关于调整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的通知

各市招生委员会,各高等院校:

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作适当的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广东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粤招〔2006〕9号文)第七部分第9条第五款中的内容“在专科层次录取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因公牺牲和立一等功以上人民警察的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获市、县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立二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调整为“在专科层次录取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因公牺牲和立一等功以上人民警察、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获市、县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立二等功的人民警察、军人(含退伍军人)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请各市按调整的录取照顾政策做好相关工作,并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于7月3日前携带立功证书原件和准考证到当地招生办公室办理加分手续。

                  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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