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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音乐术科统一考试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和考试目的

音乐术科全省统一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艺术院校根据考生的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考试应具有必要的区分度,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通过考试来检验考生是否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理论基础;是否具备良好的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选拔具有专业音乐学习潜力、毕业后能从事音乐教育等工作的人才。

二、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考试分为以下几个项目(总分 100 分):

1 、主考项(占 60% ):声乐、钢琴、器乐。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项作为主考项,但选考钢琴、器乐的考生必须参加声乐考试。

2 、必考项(占 35% ):视唱练耳(占 25% )、乐理(占 10%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此项考试。

3 、加试项(占 5% ):声乐、钢琴、器乐、舞蹈。考生除主考项外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作为加试项。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每一主考项、必考项、加试项的满分为 100 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考生总分 = 主考项得分× 60%+ 视唱练耳得分× 25%+ 乐理得分× 10%+ 加试总分

加试总分为考生所有单项加试分之和,加试总分超过 5 分时按 5 分计算。每一项加试得分在 60 分以上方可得到单项加试分,单项加试分的计算方法为:单项加试分 = (单项加试的得分— 60 )× 10% 。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音乐术科考试具体要求见各项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 声乐 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 、考试目的

声乐是考生的必考项同时也是主考项之一,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音乐表现等。

2 、考试内容

演唱歌曲 1 至 2 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不包括通俗歌曲),曲目自选(参考曲目见附录一)。

考试演唱歌曲 1 至 2 首(中外不限),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唱的时间。钢琴伴奏一律由考场提供(不可自带伴奏)。

3 、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和现场演唱。

4 、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 100 分,由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形象四个部分构成。

( 1 )嗓音条件(占 40% )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 2 )演唱方法(占 30% )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畅通,吐字清晰。

( 3 )音乐表现(占 20% )

能用较准确的普通话或外国原文演唱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 4 )形象(占 10% )

要求五官端正,身高符合招生简章规定标准,端庄大方。

如果考生以声乐作为加试项目,成绩在 60 分以上可获得声乐加试分,声乐加试分 = (声乐得分- 60 )× 10% 。

5 、参考曲目

来源:广东省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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